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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豪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31 15:30:3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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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豪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373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9月18日2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刘期霖在博深高速官井头收费站路段(凤岗段)对豫PU3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136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豫PU3362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状态是停运,驾驶员崔永坤陈述是周口豪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本案运输经营,运费450元由公司结算收取。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周口豪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豫PU3362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09月18日20时00分在博深高速官井头收费站路段(凤岗段)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驾驶员崔永坤签收,责令该公司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9月23日向该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9月26日该司委托代理人崔记革来我单位协助调查,其提供了本人与崔永坤的工作证明,对本案周口豪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豫PU3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136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经营并收取运费的事实承认无误,并陈述是在装货现场现金结算,没有相关的运费凭证或记录,粤P136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是周口豪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已进行整改,执法人员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豫PU3362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已恢复营运状态,认定完成整改。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序号:15)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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