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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祥尧(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31 16:03:4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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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祥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82MAEBJGHF0H):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36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9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黄江镇治超检测点对湘KH611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过货时,发现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厢与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照片明显不符。随后执法人员杨仕军、叶志强在黄江交通运输分局一楼询问室对上述车辆司机钟友波进行询问,据司机钟友波陈述,湘KH6113和湘K7183挂两车辆的车主是肖祥尧,司机钟友波是肖祥尧的员工,司机钟友波从驾驶该车开始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厢就已经与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照片不符了。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后制作询问笔录,发现肖祥尧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97),肖祥尧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力。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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