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嘉维广告服务中心(经营者:郭立铿):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393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0月24日10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应急部门在东莞市厚街镇河田大街78号104室门口路段开展执法行动,依法对由司机覃振民驾驶的车辆粤JK510D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车上共装载有树脂355桶(其中规格为16公斤/桶南利树脂250桶、15公斤/桶安东尼树脂50桶、10公斤/桶透明粉胶树脂55桶)。经调查,车主为蓬江区嘉维广告服务中心,该广告服务中心使用粤JK510D轻型厢式货车从江门蓬江一物流园装载以上货物,运至东莞市厚街镇河田大街78号东莞市坦深兴鞋材有限公司,该趟运费450元,收益归服务中心所有。经核查,粤JK510D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业户蓬江区嘉维广告服务中心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蓬江区嘉维广告服务中心(经营者:郭立铿)使用粤JK510D轻型厢式货车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车辆现场照片及车载货物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蓬江区嘉维广告服务中心(经营者:郭立铿)停止运输经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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