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身份证号522626********1215):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43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04日2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刘期霖、曾必文在博深高速官井头站出口路段对粤SDU1693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查询东莞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平台,该车驾驶员黄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黄超陈述是在如棋车主APP接本案行程订单,从爱福佳新鲜生活超市载乘客去凤岗官井头消防所,截至受到检查终止行程从平台收取20.3元车费。乘客努尔艾力·麦麦提陈述从高德地图APP的如祺出行平台服务叫的车,微信支付了车费24.43元车费。经调查,本机关认为黄超使用粤SDU1693小型客车于2025年11月04日20时10分在博深高速官井头站出口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67),你使用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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