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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U4X62J):《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5-12-15 10:25:2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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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U4X62J):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43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0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刘期霖在博深高速官井头站出口路段对粤SDU1693小型客车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黄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陈述是在如祺车主APP接本案行程订单,从爱福佳新鲜生活超市载乘客去凤岗官井头消防所,截至受到检查终止行程从平台收取20.3元车费。乘客努尔艾力·麦麦提陈述从高德地图APP的如祺出行平台服务叫的车,微信支付了车费24.43元车费。经通知,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志远11月13日来我单位协助调查,其陈述其公司向本案网约车驾驶员派出行程及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案情事实承认无误。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使用粤SDU1693小型客车于2025年11月04日20时1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07号202室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7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四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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