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八方顺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47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李惠珠、叶惠均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英南路发现你(单位)的司机驾驶粤SK3631重型半挂牵引车/粤N6962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运输泥土,经查,粤SK3631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趟运输拟收取运费1200元人民币,由你(单位)安排和结算。你(单位)涉嫌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粤SK3631)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查询截图、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03日,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你(单位)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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