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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30 09:15:3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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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03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2月20日03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创志、人文联合公安部门在东莞市石龙镇青林路路段对赣C3269D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发现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车身情况与行驶证登记照片不符,存在擅自拆除罐车车顶的改装行为,后发函石龙交管大队,确认该车属于改装。经核查,车辆晋AFA79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为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有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以上有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对《关于协查罐车行驶证及改装情况的函》的回复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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