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祥尧: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03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05日03时1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创志、人文在东莞市石龙镇青林路路段对湘KH6113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发现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情况与行驶证登记照片不符,经测量,湘K7183挂栏板比原栏板加高了0.64米。经核查,车辆湘K7183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为肖祥尧。肖祥尧有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湘K718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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