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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富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918331110J):《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3 10:32:2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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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富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918331110J):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056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14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伟伦、曾必文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驶出的云H32832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有从富宁汽车客运站往返深圳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滇运班字文16010001号),车上乘客5名,乘客农仁泽、张朝美陈述,分别在龙华加油站路边、龙岗区中石化深龙加油站旁上车,分别支付车费280元、230元去云南省文山富宁县。驾驶员邓廷东陈述是车辆所有人公司安排本车行程,在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上客1名,站外沿途路边停靠上客4名,其是公司雇佣驾驶员。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富宁分公司使用云H32832大型普通客车于2026年01月14日10时0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该车中途停靠上客地点位于其运行线路的深圳城区公路(松岗-公明-凤岗-龙华-龙岗)范围内,符合“首违免罚”的适用情形。以上案情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手机截图(乘客支付车费)、龙岗长途客运站发车单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关于落实适用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一、免处罚清单序号:1)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59),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符合“首违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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