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089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对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案号:441913202500040)。2025年12月23日,我单位对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37.5%)的违法行为作出停业整顿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东交罚〔2025〕04679号)。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发现该企业名下车辆粤SL3979货运车辆在1月7日有运行轨迹。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37.5%),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停业整顿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年版)》,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以上调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30%以上50%以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停业整顿,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年版)》,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以及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给予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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