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杨朝钧):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08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07日10时20分,我分局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执法人员在洪梅镇超限超载检测点对2026年01月06日我分局联合交警大队在洪梅镇辖区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刘军驾驶的湘L81210、粤QH958挂重型货车进行检查。经核实,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杨朝钧,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31002213330)安排司机刘军于2026年01月06日驾驶湘L81210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证号:431002209555,处于注销状态)、粤QH958挂(《道路运输证》证号:441700013555,处于注销状态),运输灰石粉63.85吨,从长安镇中铁十一局运至麻涌镇粤丰建材有限公司,运费1050元。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杨朝钧)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责令后未改正。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你(单位)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后未改正,不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程度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给予人民币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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