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先森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047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05日17时30分,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赣C1081J(黄)桂L0918挂(黄)超限超载案件开展进一步调查。2026年1月5日凌晨,麻涌镇执法人员在麻涌镇东环路发现陈红升驾驶赣C1081J桂L0918挂(黄)重型货车,车上载有沙土,车货总重为75.82吨,超重26.82吨,运费1700元,由高安市先森物流有限公司收取。1月5日,高安市先森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红东到麻涌治超卸货场配合调查。调查发现,赣C1081J(黄)桂L0918挂(黄)的实际经营人都是高安市先森物流有限公司,高安市先森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桂L0918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赣C1081J(黄)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赣C1081J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责令改正期限已到,经系统复查,赣C1081J的道路运输证已注销,证件无效,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拒不改正。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赣C1081J(黄)桂L0918挂(黄)超限超载案件资料、车辆营运信息查询、当事人许可信息查询、违章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调查,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的条件,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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