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送达公告 > 违法行为通知书
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高快客运分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28 10:48:4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分享到:


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高快客运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云M35469大型客车于2026年01月26日11时40分在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合康路路段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经查,云M35469大型客车持有省际包车线路牌(保山-东莞),驾驶员李国生是公司员工,其陈述该趟运输在26日早上10点30分左右从清溪出发,车上共14名乘客,其中6名在常平镇九江水合康路上车,另外8名在清溪镇 路边上车,目的地到保山,车费380-580元,由乘客自行支付。乘客张小红陈述,在26日早上11点40分左右在常平镇九江水合康路上车,目的地是云南省临沧市,不认识车上乘客和司机,车费580元,已支付,没有车票。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59号,使用大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28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