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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6 09:16:0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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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42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08日9时5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军武、梁淦均在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商贸城旁对鄂D4393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车主是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韦波是车主聘请的司机,五名乘客在被检查处上车,目的地是湖北公安,车费每人260元,车上的乘客及随身携带行李没有进行安全检查,该车持公安至深圳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起点地客运站点是通运客运站,讫点地客运站点是福田客运站,中途无停靠站点。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有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驾驶证照片、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照片、客运标志牌照片、道路运输证、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首违免罚适用情形,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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