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将(身份证号:522324********4452):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8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3月12日10时1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在东莞市凤岗镇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对贵GF62826小型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潘娥妹,实际控制人、使用人是龙将,双方是朋友关系,龙将通过T3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陆金荣一家三口从虎门镇鸿华酒店(黄河时装城店)接送到凤岗镇兄弟烧烤(凤凰围相思坳店),乘客支付车费128.59元,驾驶员收入95.16元。该行程平台订单显示车牌号是粤SF62826,平台实际定位、运输车辆是贵GF62826。龙将陈述是通过加中介微信购买服务代注册的腾讯出行平台(T3出行)网约车驾驶员及网约车车辆(粤SF62826),知道平台车牌号与实际车辆牌号不一致。乘客陆金荣(身份证号452323********2812)陈述,其一家三口是通过微信腾讯出行平台(T3出行APP)下单联系本案网约车,不清楚平台显示粤SF62826与实际车牌贵GF62826不一致原因,未仔细辨认,车到了就上车乘坐,其实际乘坐车辆号牌确实是贵GF62826。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贵GF62826与粤SF62826两个号牌车辆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龙将使用贵GF62826小型客车于2026年03月12日10时13分在东莞市凤岗镇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图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6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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