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学: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21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3月05日10时50分,执法人员赖庆林、莫冠英在洪梅镇洪金路沿江高速出入口路口对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安文学驾驶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装载DMAC(二甲基乙酰胺),共50桶,共10吨,从洪梅镇荣顺化工运往佛山市高明区,运费800元,运费由公司收取。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登记在广州市京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京中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穗440100126789),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穗440100018874,于2024年11月4日注销),驾驶员安文学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622701********401X,已失效)。安文学涉嫌使用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从业资格信息查询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使用重型厢式货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被查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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