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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超:《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5 14:38:4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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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超: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8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25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莫冠英、赖庆林在洪梅镇氹涌村站前路东莞西站路口对粤SDK6187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赵德超驾驶的粤SDK6187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乘1名乘客(何雷科)从东莞西站到洪屋涡社区。检查时已经结束订单,乘客向平台支付费用14.9元。粤SDK6187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莞交运管许可441900079463号),司机赵德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赵德超涉嫌使用粤SDK6187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手机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使用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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