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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流洋(身份证号:522726********2837):《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08:31:0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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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流洋(身份证号:522726********2837):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24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4月03日09时5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收费站路段对粤SDU9671小型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汪流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服务驾驶员汪流洋在滴滴车主平台接单运输乘客郑诗韵(身份证号:450404********0044)从东莞市移动通信服务楼去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公寓楼,乘客支付车费155.09元,服务驾驶员收入车费126.1元,系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驾驶服务)的行为。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汪流洋使用粤SDU9671小型客车于2026年04月03日09时55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收费站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图、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6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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