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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正权(身份证号:420221********5750):《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08:31:0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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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正权(身份证号:420221********5750):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232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3月31日0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国道G220先K2562+480m左幅(汇鸿工业园旁)对在公路内靠边停放的粤SY8F15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祝正权(身份证号:420221********5750),其在公路上靠边区域支帐篷、摆标志牌,并利用粤SY8F15轻型厢式货车的货箱装载、悬挂展示汽车坐垫,其陈述此行已按人民币35元售出1个汽车坐垫。经调查,本机关认为祝正权使用粤SY8F15轻型厢式货车于2026年03月31日在国道G220先K2562+480m左幅(汇鸿工业园旁)涉嫌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2021年版)》(序号:9),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程度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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