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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08:31:0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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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25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27日23时51分,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因超限超载在沙田镇沙田大道路段被查获,我单位执法人员卢永辉、段煌于2026年03月03日对司机张庭武进行调查,司机张庭武表示该车2026年02月27日晚被查处时,车上装载的是泥土,从长安镇福海路中建一局OPP高级人才房机电项目工地装载出场,要运到沙田镇临海北路工地。该趟运输需要收取运费(300元),由公司后续结算收取。2026年03月03日,经查询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你公司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为迁出(转籍)状态。你公司于2026年04月15日委派授权委托人石隆到我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车队长石隆对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因超限超载在沙田镇沙田大道路段被查获一事予以确认,你公司已补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发证日期为2026年03月06日。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已补办理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26年03月20日。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于2026年03月03日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截图、协助调查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输2021年版,序号:86),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经营,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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