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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汽车总站:《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9 14:31:5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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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汽车总站: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307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5月01日15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厚街交管大队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驾驶员覃锡晓驾驶的桂R50103大型普通客车实施执法检查,经检查,该车辆持省际临时班车线路标志牌(覃塘-龙岗),起讫地及客运站点为贵港市覃塘桂通客运站至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无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现场车上共搭载乘客26人。经调查,该车次由深圳龙岗发班,目的地是广西覃塘,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汽车总站使用桂R50103大型普通客车在厚街镇广深高速深圳入口附近未经安检搭载1名前往广西覃塘的乘客,未支付车费200元,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桂R50103大型普通客车涉嫌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行驶证照片、线路标志牌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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