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辉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33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4月29日09时30分,我单位会同凤岗交管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范芳亮、钟夏冰在东莞市凤岗镇凤清公路中心小学路段对粤BMC934重型半挂牵引车、粤N956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该车整车超限超载由交管大队采取强制措施扣押于凤岗镇超限超载检测点。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均无电子证照或《道路运输证》信息,是无《道路运输证》车辆,粤N956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有《道路运输证》,该车驾驶员陈述整车由深圳市铭辉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运输经营,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高新建混凝土搅拌站运载水泥渣去东莞市塘厦镇,运费400元每趟并由公司结算,是运输经营行为。2026年4月29日至5月12日期间,我单位未收到当事人相关陈述申辩或咨询联系,5月13日查询粤BMC934重型半挂牵引车仍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我单位2026年5月13日向当事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当事人5月15日签收后委托韦建勇(身份证号522530********4135)于5月18日处理整车卸货转运事宜并向我单位提交《委托书》处理粤BMC934无《道路运输证》事宜。5月19日经电话与委托代理人核实,粤BMC934确不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整改,我单位终结调查。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MC934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6年04月29日09时30分在东莞市凤岗镇凤清公路中心小学路段有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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