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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6 10:53:5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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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聪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338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5月06日16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厚街镇超限检测点依法对车辆渝DQ7728渝D59T8挂开展执法检查及监督车辆卸货,该车辆于2026年5月6日10时23分因超载在厚街镇沙隆路沙塘路段被联合治超执法人员查扣。检查车辆证件时,发现渝D59T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现状与车辆证件照片不一致,经现场测量,该车辆现栏板高1.6米。经调查,渝D59T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原栏板高0.6米,车辆所有人重庆天聪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车辆实施改装,栏板加高了1米。后经核查,渝D59T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重庆天聪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渝D59T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被委托人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且车辆查处时存在超限超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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