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汉武(身份证号412822********6659):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418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6月29日10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刘期霖在东莞市凤岗镇碧湖大道阿斯顿(东莞)科技园门口路段对正在摆摊售卖西瓜的豫Q7Q838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暨摊贩主是沈汉武,其陈述在该处售卖西瓜已售出2个,取得销售金额50元。当事人沈汉武有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6年06月29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凤岗镇碧湖大道阿斯顿(东莞)科技园门口路段涉嫌在公路上摆摊设点。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省市清单合并整理)》(序号:34), 对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对方堆放物品,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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