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太军: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45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6月29日21时10分,执法人员陈伟峰、赖庆林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洪梅站对粤SD08790小型普通客车开展行政检查。经查,粤SD08790小型普通客车车上有司乘人员3人,执法人员对司机郑太军和乘客彭斌做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乘客彭斌陈述他是在微信滴滴出行下单,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到一筒24h棋牌室,全程车费8.8元,不认识司机。司机郑太军陈述他在滴滴车主软件接到乘客的订单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到一筒24h棋牌室,检查时司机已经结束订单,平台显示费用7.05元,乘客未付款给平台。粤SD08790小型普通客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12230号),司机郑太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现郑太军驾驶员涉嫌使用粤SD08790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责改〔2026〕130040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身份证复印件、手机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使用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265),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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