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骏锋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53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8月03日12时25分,执法人员赖庆林、莫冠英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金鳌沙化工园区路口对赣FF3070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张强和押运员刘保华驾驶赣FF3070重型厢式货车装载易燃腐蚀涂料(危险货物3类),300桶,共16吨,从广州白云区太和镇运往东莞市大岭山镇科技工业园,运费1600元,运费由公司收取。该车登记在江西骏锋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赣交运管抚字361030007822号)。驾驶员张强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62532********5713),押运员刘保华取得押运员从业资格证(420623********3556),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该车车厢没有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江西骏锋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有涉嫌使用赣FF3070危险品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47号)送达张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执法图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被查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13),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16日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