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良: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54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8月18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在东莞市东莞西站公交站路口对粤SDA2852轿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司机石文良驾驶粤SDA2852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乘2名乘客从东莞西站到驿捷专业汽车保养快修(东城年丰山庄店),全程车费一口价46.70元,驾驶员手机端显示平台支付费用35.5元。执法人员查询粤SDA2852轿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62350号),司机石文良未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石文良涉嫌使用粤SDA2852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5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证、手机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265),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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