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俊: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536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8月13日21时43分,执法人员赖庆林、李劲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洪梅站对粤SDT2865小型轿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驾驶员易俊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乘一名乘客从爱家商务公寓到急速国际物流华南转运中心,全程车费一口价9.9元,驾驶员手机端显示平台收取费用11.01元。经执法人员查询,粤SDT2865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58127号),驾驶员易俊未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易俊涉嫌使用粤SDT286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证、手机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涉嫌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265),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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