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英之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51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7月31日09时55分,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洪梅分局卸货车对2026年7月30日查获的超限车辆粤SK9587重型自卸货车所属企业东莞市英之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蒋长柱与司机刘立中调查询问。经查,驾驶员刘立中驾驶粤SK958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共39.23吨从大岭山大塘规划三路运到麻涌镇樟木口西北746米处,运费300元,由公司收取,本趟运输由公司安排。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东莞市英之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粤SK9587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2023年4月26日注销),东莞市英之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粤SK9587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4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2026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83),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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