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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平(身份证号码:362330********1115):《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08:31:0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大 、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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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平(身份证号码:362330********1115):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55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8月22日18时27分,石龙公安分局接乘客举报粤SN88Z6司机沈国平(身份证号码:362330********1115)存在强迫交易行为,随即联合石龙交通运输分局一起展开调查。经调查,2026年08月22日13时许,司机沈国平(身份证号码:362330********1115)在东莞火车站A出口招揽乘客彭某,在未经乘客同意夺取乘客手机,取消其网约车订单,并将乘客行李带到车上。乘客目的地是寮步镇源兴宾馆,收取了车费96.2元,空车返程费90元,一共186.2元。经核查,粤SN88Z6小型汽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司机沈国平(身份证号码:362330********1115)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沈国平(身份证号码:362330********1115)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有公安讯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信息查询、违章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240),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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