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俊杰(身份证:445322********3735):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573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万俊杰使用粤SDA1731轿车于2026年09月18日10时35分在东莞市常平镇东莞东火车站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经查,粤SDA1731轿车所有人是万俊杰,车上有1名乘客,其陈述,在曹操出行平台下单叫的车,从茶山镇到东莞东火车站进站口,已支付39.8元,司机万俊杰订单显示结算金额31.95元,平台收取7.85元。万俊杰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6年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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