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公告(东莞市弘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弘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号:粤东交强处[2019]24008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的 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现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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