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林志聪)
林志聪: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号:粤东交强处[2018]28031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的 粤E956K1(套牌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粤东交强措[2018]220025号)。现因经核查该车为套牌车辆,依法移交给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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