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辉仕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辉仕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号:粤东交强处〔2024〕001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07月22日对你(单位)的 粤SA45K0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粤东交强措〔2024〕130004号)。现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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