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胡永辉)
发布日期:2019-10-30 08:52:26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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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辉: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号:粤东交证解〔20190015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190801日对你(单位)的物品:赣CL5406重型普通货车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宜字360922900850号)壹本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现已取证完毕,并决定于即日起解除证据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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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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