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东莞市金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证解〔2020〕010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07月01日对你(单位)的物品:粤SJ980学(套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FV2A1BS3D4584735)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粤东交证保[2020]01610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自2020年07月08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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