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
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证解〔2021〕149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的物品:桂E08382特大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00512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自2021年12月28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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