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旅游运输分公司)
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旅游运输分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证解〔2022〕003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01月27日对你(单位)的物品:湘HA7655道路运输证(证件编号:湘交运管益字430900100794号)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粤东交证保(2022)17002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自2022年02月07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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