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2019.6.26)
黄勇等4人(法人、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已对其物品(证件)依法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对保存物品(证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发出《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该决定书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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