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惠州市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证解〔2023〕306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01日对你(单位)的物品:粤LH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惠字441300038530号)壹张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粤东交证保〔2023〕22007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自2023年11月09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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