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季安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号:粤东交责改〔2024〕240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2024年07月26日16时54分,我单位收到凤岗海关转来《凤岗海关关于通报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凤岗车检场园区查发危险货物的函》,我单位执法人员王爱文、范芳亮到东莞市凤岗镇海关候检停车场对粤BKN812/粤BAG23挂进行检查,2024年7月27日10时10分对本案当事人兼驾驶员袁建斌补充询问调查,调查情况如下:粤BKN812/粤BAG23挂所有人是深圳市季安物流有限公司,该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440300170434),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该车有道路运输证(440300641421/440300641382)。深圳市季安物流有限公司是负责货运物流的第三方,从中收取运输费用。执法人员查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2018),锂电池组属于《规则》规定的第9类危险货物M4组别,是危险货物。经核查,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深圳市季安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类截图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项问题立即改正。
三、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转运。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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