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责改〔2025〕161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21日19时1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军武、梁淦均在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商贸城旁对粤KK4606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在该处上了15名乘客,目的地为广东高州,车费每人180元,该车持高州至深圳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起点是高州市平山客运站,讫点是深圳福田汽车客运站,中途没有停靠站点。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立即改正。
三、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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