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明(身份证号:512926********5872):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号:粤东交责改〔2025〕4001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2月0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杨仕军、叶志强在黄江镇刁朗村第一产业集团黄江物流园对川AFS560、川A6361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进行检查并对车辆司机进行询问,经查,司机叫周建明,其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川AFS560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成都津诚鑫物流有限公司,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川A6361超(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证所有人为成都金满宏物流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车辆总长度为29.6米、总高度为4.7米、总宽度为3.95米,该车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据司机周建明陈述,其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车上装载有一批冰箱,是从广东省顺德市的海信集团装载后运到黄江镇刁朗村第一产业集团黄江物流园的,该趟运输有产生运费,其对执法人员测量的车辆总尺寸没有异议,周建明涉嫌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川AFS560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运输,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对上述第1项问题立即改正。
三、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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