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号:粤东交责改〔2026〕02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2025年12月20日03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创志、人文联合公安部门在东莞市石龙镇青林路路段对赣C3269D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发现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车身情况与行驶证登记照片不符,存在擅自拆除罐车车顶的改装行为,后发函石龙交管大队,确认该车属于改装。经核查,车辆晋AFA79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为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有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以上有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对《关于协查罐车行驶证及改装情况的函》的回复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项问题立即改正。
三、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你(单位)自行改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将车辆恢复原状。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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