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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今天举行立法听证,这些建议,现场一一回应
发布日期:2021-03-24 10:14:1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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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上午,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建议,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对《办法》举行立法听证会。

  2020年底,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2月初,向社会各界发起《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参会邀约。本次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梁树明和深圳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谢明隆,在听证会现场,他们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行业代表、专家代表、市民代表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一一进行回应。

  制定《办法》十分紧迫且必要

  听证会上,陈述人从出台背景、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办法》中的重点、亮点内容做了说明。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突破340万辆,估算停车缺口超过200万个。此外,我市乱停放现象较为严重。陈述人表示,由于停车管理法律支撑不够,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抓手不足,处罚手段有限,使得我市停车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各界对停车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制定《办法》已十分紧迫且必要。

  近两年来,有多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停车管理的议案、提案、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调研其他城市停车管理立法,并借鉴先进经验,多次征求行业、相关单位和镇街(园区)、社会各界意见,形成《办法》。

  通过制定《办法》,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来进行停车管理顶层设计,对部门职责分工、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停放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并制定必要的罚则以保障实施效果,是完善我市停车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我市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此外,制定《办法》能够理顺我市停车管理体制,可以缓解我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的需要,强化停车设施经营行为管理和停放行为管理

  停车场管理:加强对经营、管理单位监督管理

  针对《办法》相关条例,听证参加人祁树基建议职能部门应加强执法,规范停车管理工作。完善和明确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给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实质性的运营指引,加强监督管理,对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积分考核制、抽查,提高我市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管理水平。

  陈述人回应:后续将结合《办法》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指引文件和行业规范等,同时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听证参加人张嘉炜认为《办法》第二十三条“……产权单位的车位应予以出租”,建议要通过立法手段要求权属主体提供月租(年租)等计费方式,要有更大的法律法规支持。对《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条款,认为存在部分车型过长,停放过程中会超出车线位。根据市政府停车收费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可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收,对于以上情况的,应给予明确。听证参加人任柱权也提出“禁止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有一定难度。

  陈述人回应:对于听证人建议增加“要求权属主体提供月租(年租)等计费方式”的表述,陈述人认为计费方式的选择为市场行为,本《办法》不作详细规定。“禁止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将在后续修订中对该条款进行优化。

  听证参加人陈智斌认为,对临街商铺违规占用车位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理,建议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对临街商铺停车的管理。

  陈述人回应:市政府在关于加强停车管理规范里面,加强了违法停车管理,在区域管理上各部门上存在交织,后续关于具体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

  停车收费:细化分工,完善收费机制

  听证参加人龚道松建议考虑加强路内停车的后续管理,包括对停车收费的审计、监督、收支管理。

  陈述人回应:对路内停车场的收费机制,后续将同财政部门细化分工,进一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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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听证参加人认为路内停车收费管理难,存在有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费,建议增强停车收费的透明性,对于未明码标价、按规定设置公告牌的行为,增设相应的处罚措施。还建议停车收费用于公共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我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按照《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费的情况,市民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举报。

  对于停车收费资金,交通部门希望能用于公共交通建设,后续将会结合财政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办法》中资金用途的表述和指引。

  停车场建设:后续修订中优化相关条款

  听证参加人龚道松认为《办法》第十一条“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新(改、扩)建停车设施。”条款要有具体实施办法。

  陈述人回应:遵照《民法典》物业法,将进一步对小区停车场改扩建条例跟踪完善。

  听证参加人袁金辉就残疾人的停车待遇、就业等提出建议。

  陈述人回应:关于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的占比不少于2%,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将在本次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后续的停车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等文件中进一步研究和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将结合此次听证会及收集的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预计《办法》将在下半年正式出台,届时我市停车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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