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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下放功能区事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5 17:18:4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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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 2021 年调整优化功能区事权清单的通知》(东政数函〔2021〕17 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下放松山湖、水乡功能区事权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调整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调整新增委托功能区事权19项,详见附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调整委托功能区事权情况表》。

  二、调整后委托功能区事权达35项。其中松山湖功能区29项,水乡功能区34项。详见附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功能区事权清单

   三、委托行政机关权责

  1、建立健全下放功能区事权工作领导机制,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受委托行政机关,加强跟踪服务。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委托事项,及时将与委托事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传达受委托行政机关。

  3、协助受委托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委托事项的办事流程、岗位职责等工作制度。

  4、加强受委托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帮助具体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提高行政能力。

  5、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答复和行政赔偿等事务,给予协助和指导。

  6、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而导致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权责

  1、根据委托范围行使权限。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区域、权限内实施委托事项。

  2、指定承办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对具体承办机构指导、协调、监管责任,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事项。

  3、积极做好委托事项承接工作。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健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受委托的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任务相适应,能充分发挥承接事权中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政策研究等作用。完善承办机构工作岗位设置,充实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依法实施管理职权。

  4、依法高效实施行政管理。受委托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机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规定完成相关业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5、自觉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对实施事项的监督检查。具体承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制度,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统计报表。

  6、责任承担。受委托行政机关对承接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按照行政过错责任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执法投诉、信访答复和行政赔偿等事务。

  7、严格加强执法公章管理。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做好执法专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执法专用公章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使用,超越权限使用公章的一律无效,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附件1: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调整委托功能区事权情况表.xls

  附件2: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功能区事权清单.docx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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