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出租小汽车驾驶员,除核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外,还核发一个全市统一的副证。副证应放置在计程表侧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群众监督。考核合格后,正证和副证由考核领导小组一并核发。
二、市交通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该《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东莞市交通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5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按《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参加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和营运驾驶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省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的实施。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辖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道路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交通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组织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省有关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等。
(四)负责本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核准及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五)负责本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建立试题库,印制、发放试卷,指导和监管考务工作。
(六)指导从业资格考核员的培训、考试,核发、审验《考核员证》。
第六条 市级交通局(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营运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本辖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本辖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单位的经营行为,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本辖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考核、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及年度审验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营运驾驶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考核员的审核、推荐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搞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局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
(二)负责本辖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组织和协调服务。
(三)负责本辖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建立健全本辖区营运驾驶员台账和管理制度。
(四)对辖区内营运驾驶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考核员的选聘与标准。
考核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考核制度,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科学、严谨。
(四)认真负责,热情服务,文明考核。
考核员面向社会选拔聘用,由各市级运政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经省运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省交通厅核发全国统一的《考核员证》。各市考核员数量由各市自定,原则上 15—20人为宜,具体选聘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具有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驾驶员培训经验。
(三)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技工以上的技术工作人员。
(四)特别优秀的实操教练员。
第三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营运驾驶员必须坚持先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的原则。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包括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是驾驶员培训的一个种类,严格按交通部颁布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实施。
第十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按交通部制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有:职业道德与运输法规、安全驾驶常识、汽车使用技术、汽车常见故障的处理、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实际操作考试内容有:安全检视与场地驾驶。
第十一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资格类别的培训与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从业资格证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承担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0)中所要求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市场需要合理规划,并报省交通厅核准;有培训能力的一、二级客货运输企业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可对本企业的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三个类别。旅客运输包括大、中、小型客车、出租轿车,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汽车列车、集装箱车、普通货车、农用运输车及其他专用运输车等;危险货物运输包括压力槽罐车及其他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等。其中驾驶大型客车在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中加注“大客”,驾驶汽车列车在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中加注“列车”。
第十七条 申请大客车、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必须具备2年以上驾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或核发从业资格证。
(一 )在此文实施前,已经培训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上岗证》、《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的营运驾驶员,可持原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换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不再进行培训考试。但是,对从事危险化学货物运输及曾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员,须按《规定》经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换发从业资格证书。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安全行车记录良好,曾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营运驾驶员,可以免试直接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直接换发或发放从业资格证条件的营运驾驶员,必须在2002年7月1日前到当地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其他申请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要严格按部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交通部规定由省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从业资格证的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软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由核发资格证书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和保管。档案内容包括:
(一)从业驾驶员个人有效身份证 (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结业证。
(三)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五)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试卷。
(六)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换证申请书。
(七)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年审记录。
(八)事故、奖惩记录等。
第二十条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2年审验1次,对两年内有严重违章记录的驾驶员,要参加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课时的相关内容教育培训与考试,考试及格方可进行年审。超过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后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由驾驶员本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遗失申领新证书面报告,并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15日后凭遗失公告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属实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从业资格证书污损后,可凭旧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变更暂住地,营业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异地外省市应聘到广东的营运驾驶员,须持原《从业资格证书》到受聘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登记备案。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还须在受聘地按要求报考相关科目。合格后换发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返回原地进行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可持新证到上述换证机关换回原证件。
第二十四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业资格证使用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的印章,使用1寸彩色红底免冠相片。证件统一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及营运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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