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深刻认识《条例》对推动我国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道路运输市场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较早的行业,也是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发展较早的行业。上世纪80年代初,交通部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的政策,缓解了道路运输能力不足的紧张局面,形成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运输生产力。上世纪90年代以来,着力加强运输企业的运力结构调整改革力度,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实现运输产业的升级换代,提高市场开放的层次和水平,道路运输业从数量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发展阶段,走向质量效益型的提高阶段,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方便、及时的运输服务。2003年,全国共完成道路客运量146亿人次,占全社会客运量的92.24%;旅客周转量7700亿人公里,占全社会旅客周转量的55.72%;货运量114亿吨,占全社会货运量的74.29%;货物周转量7000亿吨公里,占全社会货物周转量的 13.1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达1500万人。东莞市共完成道路客运量3.26亿人次(包括公交车客运量),占东莞客运总量的99.9%;旅客周转量112.5亿人公里(包括公交车旅客周转量),占东莞旅客周转量的99.8%;货运量0.4亿吨,占东莞货运量总量的68.8%;货物周转量26.9亿吨公里,占东莞货物周转量总量的63.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3万人。无论从全国总体还是从东莞的情况来看,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均占据主导地位。
制定出台《道路运输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需要:
(一)解决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无法可依的迫切需要。道路运输作为覆盖领域最广、线路最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运输方式,但长期以来道路运输管理法制不健全、行为不规范。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规层次低,道路运输管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二是法规不配套,难以形成完整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体系。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不配套,严重滞后于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许多领域处于“缺规少章”的状态,法规与规章横向不协调、纵向不配套,这已是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三是道路运输管理行为不规范。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运输管理行政法规,1987年颁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很不完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为约束不力,产生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道路运输管理行为。以至于全国统一开放的道路运输市场格局难以形成,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地域内的开放、地区间的封锁。《条例》的制定出台,为从根本上整治市场秩序建立了法治基础。《条例》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吸收了各地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道路运输管理的有效做法,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行为。
(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需要;《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以保障运输安全为核心,以维护旅客、货主和其它消费者的利益为重点,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三个机制,大大减少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项目和层次。《条例》所设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有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变管理职能,有利于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从重审批弱监管向弱审批重监管方面转变,从传统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
(三)是适应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加入WTO后,将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但同时由于外资将主要进入客运、货运、车辆维修、车辆租赁以及物流业等,将带入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快地推动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目前,进入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外商已达1000多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外商包括一些国际上著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将进入我国道路运输市场,在这形势下急需完善道路运输法律体系。《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可以确保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公平竞争,保护国内、国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为外商在我国投资道路运输业提供法律保障,履行我国政府的对外承诺。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道路运输也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已与10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双边汽车运输协定,与有关国家签署了3个政府间多边汽车运输协定。这些协定的执行也均要有国内的道路运输法规做保证。
(四)是适应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需要。这部法规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打击车辆超载及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交通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培育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和秩序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立法空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即规范了政府部门的空白,有利于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也以保障运输安全为核心,以维护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为重点,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执政为民的体现,也是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发展的体现。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和原则
《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的权力运作规律,在设立行政许可方面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一方面,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如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作为审批的重点,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对普通货物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事项,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尽可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高效、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
《条例》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83条。《条例》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保障运输安全生产。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从源头控制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五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六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七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建立全国统一运输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条例》从建立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制度,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推动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发展势头增长迅猛,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条例》专门列一章对国际道路运输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将国内运输市场和国际运输市场进行了有效衔接,实现了国内、国际运输市场和管理的一体化。
(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人为本,是《条例》的立法重点。《条例》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了规范: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七是,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
(四)约束和监管行政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使用不当,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防止滥用权、乱执法,《条例》确定了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加大了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实施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道路运输的各个方面。从它的颁布到实施只有一个多月时间,所以交通各执法单位和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将认真学习《条例》精神,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运输经营业户知法、懂法、守法,熟知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营者只有规范经营行为,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尺度,希望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以免违章受到重罚。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开放的运输环境。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条例》颁布实施后,将为依法行政提供重要基础保证。在以后的道路运输发展中,我们将坚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熟知和掌握好《条例》。为了达到“要求群众知道的法律法规做到先‘懂’,对涉及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到先‘通’,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做到先‘精’”这一要求,交通各执法单位将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严格执行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大对涉及运输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通过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运输企业的资质和条件进行把关,凡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决不能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的“黑车”、“黑户”,严厉打击损害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打破地区封锁、保护,做到让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消费者满意,让道路运输经营者满意。
(三)全面履行好道路运输管理职能。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一是从过去既管行业又管企业转变为只管行业;二是从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间接管理运输市场;三是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以经济手段和法律为主实施管理;四是从以制定计划为主转变到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主。
(四)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就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执法队伍,塑造交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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