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东莞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现发布执行。请广大市民在乘坐我市公共汽车时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有序候车、文明乘车、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一)在公交站点区域候车应依次候乘,不得进入行车道上候乘,并待车辆停稳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或先下后上,不准强行上下,严禁强行扒车、拦车等影响车辆安全运营行为。
(二)乘客应按规定的票价和票制付现金或刷公交IC卡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无人售票车辆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严禁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按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或乘车IC卡,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或者终点站后,应自觉下车,不得越站乘车或者随车返回;不按规定票价付车费的,应当补票。
(三)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遇老、弱、病、残、孕及抱婴者等有需要帮助的乘客,应文明礼让、主动让座。
(四)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身体不得靠压车门和车门开关处,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五)不得在车厢内高声喧哗、打闹、赤膊、乞讨、卖艺、推销、散发宣传品、乱刻乱画、饮酒、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小便等。
(六)车辆营运过程中如遭遇机械故障、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保持镇静,遵守秩序,服从公交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第四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二)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管制刀具、充气气球;
(四)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公交运营的动物(盲人及视力障碍人士携带已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五)自行车,总重量超过
(六)未封闭盛放的鲜活物品;
(七)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具有强烈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八)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车厢乘车秩序的物品。
(九)乘客应配合公交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携带上车的、可疑的、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十)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轮椅、折叠单车等应妥善折叠),避免与乘客发生碰撞,造成伤害或损失。
第五条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六条 乘客不得损坏车内服务和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操作车上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行车时不得有与公交司机闲谈等妨碍司机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站点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或要求公交司机停车。
第八条 乘客有权对公交司机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可对公交司机违反服务规范等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的,公交司机经劝阻无效时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第十条 乘客损坏或偷盗车内服务和安全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守则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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