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关于实施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粤交港〔2017〕469号)以及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东交〔2017〕6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工商局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东莞海事局 东莞市关于实施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按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8日(10天)。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邮箱:546869346@qq.com、电话:0769-22002316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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